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程汉明:
本院受理原告梁伯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3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