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5-1号
原告:茂名市兰花美洁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官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思思,该公司财务。
被告:茂名市荣富宾馆。
投资人:林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兰花美洁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荣富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兰花美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兰花美洁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兰花美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茂名市兰花美洁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