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规范文件
搜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回访帮教办法
发布部门:少年案件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3/3/26 9:58:13   阅读次数:27802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回访、跟踪帮教办法

 

为配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考察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被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的跟踪帮教,促进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预防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茂名市茂南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被适用非监禁刑(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在宣判或做出决定时,应向其宣告《社区矫正告知书》,责令其做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告知其在判决生效或决定做出7日内,持《刑事判决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到其固定住地镇(街道)、开发试验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还应责令其监护人做出履行监护责任的保证。

第二条  承办人应在非监禁刑的判决生效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做出后7日内将判决书、决定书送达给未成年犯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第三条  判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承办人应将有关文书材料送达至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区司法局)。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未成年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副本、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暂予监外执行未成年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起诉书副本、病残鉴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复印件)、结案登记表(复印件)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第四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在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承办人应结合帮教情况,及时建立相关管理档案材料,做到一人一档案,帮教期满后一个月内由少年庭统一交档案室保管。

回访帮教档案包括起诉书、附带民事诉状、庭前询问笔录、社会调查笔录、庭前社会调查报告表、适用非监禁刑评估表、刑事裁判文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履行监护职责保证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回访帮教笔录、回访帮教登记表等。

第五条  对判后的未成年犯,承办人应定期收集未成年犯的改造报告和思想汇报,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等。

第六条  对本院辖区内被适用非监禁刑、或决定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在缓刑考验期、管制期限、监外执行期内,承办人原则上应每半年回访、跟踪帮教一次,直至缓刑考验期、管制期满或监外执行结束为止。

对本院辖区外的被适用非监禁刑、或决定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在缓刑考验期、管制期限、监外执行期内,承办人应每年书面发函至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司法所了解该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

第七条 回访、跟踪帮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通过电话调查的方式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进行跟踪帮教,并做好记录以备查。

2、定期到帮教对象居住地回访考察,与帮教对象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

3、通过电话调查或直接到被帮教对象的单位或居住地了解被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

4、承办人认为其他较为妥当的方式。

第八条  对于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少年庭应协助有关部门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监护人等落实帮教措施。

对于适用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少年庭应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督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进行探视,使未成年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第十条  承办人应在回访、帮教时填写登记表,如实记载具体帮教情况,并建立档案。如果人员调动的,应另行安排其他审判人员落实回访帮教责任。

第十一条  经回访、考察,被宣告缓刑以及被决定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如有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的,应建议公安执行机关提请撤销缓刑或监外执行的申请,并予以决定撤销缓刑或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劳动改造。

第十二条  对于被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在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间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建议公安执行机关提请裁定减刑、缩短缓刑考验期。

第十三条 审判人员开展回访、帮教工作的,相应计算审判业绩。

第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严格按上述制度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本院相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年十一月二日

版权所有 茂南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办公地址:茂名市茂名市油城四路53号 联系电话:0668—2287073 | ICP备案号:粤ICP备1303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