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
为有效借助社会各方面参与诉前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诉前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依法进行。
第二条 当事人前来诉讼受理时,立案导诉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暂缓立案,将纠纷委托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其它方面社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协助当事人优先办理起诉立案手段。
第四条 对于符合诉前调解收案范围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原告。一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应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立案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五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以《诉前调解建议书》形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到庭并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若被告不同意诉前调解,立案工作人员按照正常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条 诉前调解原则上以一次调解为限。
第七条 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从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之日起7日内结案。
第八条 经诉前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第九条 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供司法确认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第十条 经过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诉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不收取受理费。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