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日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
法定代表人:林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茂名市西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申请执行人梧州日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西源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欠款71136.3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1664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茂南法执字第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永 堂
审 判 员 谢 正
审 判 员 朱 雅 贤
二 O 一四 年四 月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包 其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