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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的职能
发布部门:政工科   发布时间:2013/3/20 9:54:17   阅读次数:52267

茂南法院各审判执行部门职能情况

 

刑事审判庭的职能:

(一)依法审理本院管辖并受理的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除外。

(二)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对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和执行。

(四)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社会效果。

少年案件审判庭的职能:

(一)负责审理如下刑事案件:

1、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

2、被告人是成年人但共同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而分案起诉案件。

3、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负责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帮教工作,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沟通,抓好庭前“四查清”、庭审帮教及判后跟踪帮教等环节工作,建立未成年被告人帮教档案(一案一挡)。

(三)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对财产、证据等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和执行。

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依法审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2、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件;

  3、人身权及特殊侵权纠纷案件;

  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位权、撤销权、悬赏广告纠纷案件;

  5、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件;

  6、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7、居间、保险、经营、农村承包合同、典当、储蓄存款、借用、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9、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10、其他民事案件。

(二)审理立案庭安排的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

(三)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对财产、证据等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和执行。

民事审判第二庭的职能:

(一)依法审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2、保险、经营、担保、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承包经营权、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件;

  4、保管、仓储、借款、买卖、加工承揽、运输、技术、委托、居间、行纪、信用卡、信用证、信托、证券合同纠纷案件;

  5、破产案件;

  6、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纠纷案件;

7、其他民事案件。

(二)审理立案庭安排的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

(三)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对财产、证据等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和执行。

民事审判第三庭的职能:

一、依法审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专属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审理除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医疗损害、金融借款合同、破产纠纷外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

三、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对证据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执行。

执行局的职能;

(一)负责本院已生效的一审民商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民事制裁决定的执行;负责应由本院执行的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的执行;负责上级法院指定或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执行局实行审查权与实施权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完成执行工作;

(三)在执行工作中,应注意化解矛盾,稳定情绪,对涉及申请人人数较多或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执行案件,制定预案并经批准后实施,防止在执行现场或法院内发生意外事件;

(四)协调院内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院执行大会战和专项执行统一行动。

执行一庭的职能:

一、执行一庭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执行本院立案庭移送的各类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制裁决定。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施控制性和处分性执行措施,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协调执行方案,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人实施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搬迁、交付、拆除、清场;

2、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联动制约等措施;

3、完成组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负责本庭执行案件的信访接待及化解工作。(涉及本庭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

执行二庭的职能:

一、执行一庭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执行本院立案庭移送的各类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制裁决定。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施控制性和处分性执行措施,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协调执行方案,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人实施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搬迁、交付、拆除、清场;

2、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联动制约等措施;

3、完成组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负责本庭执行案件的信访接待及化解工作。(涉及本庭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

执行三庭的职能:

(一)     负责研究提出全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院执行

工作动态;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

(二)     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

行的意见或争议,督办院领导交办的各类执行案件。

(三)     组织全院执行大会战和专项统一行为。

(四)     行使下列执行裁决权:

1、      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

2、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正债权文书;

3、      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裁定;

4、      依法将被执行标的物委托拍卖或变卖,确定拍卖底价;

5、      制定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方案;

6、      裁定以物抵债;

7、      裁定执行中止、终结;

8、      审查已中止的案件是否恢复执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9、      审查执行回转是否应重新立案并作出裁定;

10、 其他执行裁决事项。

行政审判庭的职能:

(一)对立案庭转送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并通知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理根据上级法院分流指定本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负责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审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立案庭的职能:

(一)负责本院管辖各类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和分流工作,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负责各类申诉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对行政案件及执行异议案件,移送行政庭及执行局审查,确定是否立案的意见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统一编制、登记各类案件的字号,制作案件流程管理表;

(三)负责全院各类上诉案件的移送手续,对上级法院发回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庭室领取案件;

(四)负责告知当事人主动执行制度、诉讼费用收取制度、简易程序适用等相关制度,并送达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及适用审判程序告知书等文书;

(五)负责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裁定和执行工作;

(六)核算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数额,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手续;

(七)收转诉讼资料;

(八)负责诉前联调工作及信访、司法救助申请等事宜;

(九)完成党组、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盛人民法庭的职能:

(一)审理法庭辖区内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对财产、证据等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和执行。

(二)服从全院的统一管理,抓好法庭内部财物、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

(三)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的联系,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公馆人民法庭的职能:

(一)审理法庭辖区内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案件过程中,负责对财产、证据等保全及先予执行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和执行。

(二)服从全院的统一管理,抓好法庭内部财物、安全、卫生等管理工作。

(三)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的联系,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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