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执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茂名沿江大酒店。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冯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毫,男,汉族,住茂名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垫付的员工工资共计369846.6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毫原经营场所尚有部份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毫价值369846.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永堂
审 判 员 谢 正
审 判 员 朱雅贤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