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告知书
经审查,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本案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实行减半收取;
2、本案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送达法律文书;
4、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5、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有异议的,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6、主审法官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后,可当庭或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不得提起上诉。
7、本案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