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后逃匿
某食府老板获刑一年
日前,茂南法院对一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拖欠七十一名员工工资后逃匿的食府老板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自2015年底起在茂名市区经营某食府。因经营不善,该食府自2016年2月份开始就没有按时发工资给员工。3月4日,李某离开茂名;3月6日李某关闭通讯工具,失去了联系。至3月13日,该食府停止营业。此后,李某逃匿到珠三角、广西等地,拒不支付该食府71名员工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3日的工资,涉及工资总额291310.6元。
2016年3月15日,71名员工携带相关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对该食府拖欠工资一事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询问调查,责令该食府法定代表人李某在2016年3月22日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李某逾期未执行,也没有向政府部门出具任何书面报告和相关的解释。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8日抓获李某,李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7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91310.6元,数额较大,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李某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鉴于李某拒不支付7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人数众多,法院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