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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发布部门: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3/3/25 11:54:11   阅读次数:34295

来访须知

一、来访人应先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信访登记,再由接访人员接访。
     
二、来访人应当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和指挥,维护接访场所的秩序和整洁。
     
三、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四、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提交相应的材料。一般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来访人的姓名、住址、请求事实及理由。
     
五、来访人是集体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其他来访人应在信访室外等候。
      
六、来访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应实事求是,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接访人员;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损坏接访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八、来访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影响接访工作的,接访人员有权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责令来访人退出接访场所。
      
九、来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损坏公共财物,侮辱、殴打接访人员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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