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建议书
一、为充分发挥和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形成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合力,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开展“诉前联调”的衔接工作。
二、诉前联调具有简便快捷、形式灵活、效率高、不收费用的特点,诉讼调解具有法律权威性和便于执行的优势,两者有较强的互补性。
三、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以诉前调解方式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由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的,人民法院暂缓立案,并及时移送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调解。
四、经诉前联调工作室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出具确认决定书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合法,双方当事人完全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规避法律的行为,人民法院出具确认决定书予以司法确认,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确认决定书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
五、本院认为该纠纷可以通过诉前调解形式予以解决,建议你方到我院的诉前联调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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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