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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未成年被告人庭审诉讼指引
发布部门:少年案件审判庭   发布时间:2013/3/26 11:01:23   阅读次数:26173

未成年被告人庭审诉讼指引

为了使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现将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宣布开庭后:

1、传被告人到庭,审判人员先查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曾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时间等情况。

2、审判人员宣布案件的来源、案由,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员的名单以及到庭参加诉讼的其他人员名单。

4、告知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四项诉讼权利。

5、审判人员分别询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回避的申请。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要作出明确的回答。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审判人员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宣读完毕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陈述自己的意见。

1)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公诉人讯问完毕后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就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

2)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由公诉人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

1、法庭调查结束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1)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被告人就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自行辩护。

3)由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

4)法定代理人为被告人辩护。

2、进行了第一轮的辩论后,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进行第二轮的辩护,已经阐述过的意见不要重复。

四、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对法庭有何意见、要求、对自己的行为有何认识,向法庭陈述,最后由法定代理人发表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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