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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关于主动执行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执行三庭   发布时间:2013/3/26 11:16:14   阅读次数:38161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主动执行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动执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不需经当事人的申请,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直接立案并执行的制度。
   第三条   主动执行应当遵循为民、便民、依法、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主动执行制度主要适用于本院一审或再审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作为一审的案件所作出的二审或再审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的执行。
   第五条   案件审理完毕后,各审判业务庭在宣判或者送达的同时,对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征询权利人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权利人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应当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不同意本院主动执行的,由其依法行使权利。
   对于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的,权利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是否由本院主动执行。如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同意本院主动执行的,不得在主动执行程序启动后,以要求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为由提起执行异议。
   第六条   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在超过履行期限1天后,审判庭应当立即出具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卷宗移送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
   对于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本院审判庭应当在收到二审法院移送的有关卷宗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移送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
   对于经过再审作出改变原来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本院负责再审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由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再审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   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审判庭移交的卷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第八条   立案庭在立案后1个工作日内把案件卷宗材料移交到业务庭,业务庭自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权利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并告知权利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的,业务庭在立案后应当分别向权利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如果权利人为多人的,业务庭在立案后应当分别向多个权利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
   第九条   执行局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依法主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在执行期限内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债权。
   第十条   对于生效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确定分期履行的案件,本院负责第一期履行标的的主动执行工作,剩余履行标的由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主动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有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人民法院主动执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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