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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4号
发布部门: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4/9/1 8:27:00   阅读次数:9225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谭少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婷婷,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少春诉被告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少春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谭少春负担。

审  判  员   黄    波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

     书  记  员   梁 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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