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谭少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婷婷,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少春诉被告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少春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谭少春负担。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玉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