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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电信诈骗“上线”提现 一男子被以诈骗罪判刑
发布部门: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5/9/17 16:44:46   阅读次数:14976

 

近日,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一宗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协助电信诈骗活动中的“上线”持银行卡将诈骗款提现的曾某,被法院一审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995年出生的曾某,只有初中文化,家住电白区北部的乡村。司法机关查明,201411月份,曾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由曾某联系电信诈骗活动中的“上线”,并在接到取款任务后持银行卡将诈骗款提现或者将银行卡、密码交给黄某,由黄某取款,从中获取提成牟利。20141148时,被害人小美在河南省孟津县小蒗底镇马屯村接到电话,被人冒充朋友借钱,小美按对方指引,被骗将3000元汇入对方指定的帐号为621098580000531XXX、户名为张某的银行卡帐户内。当日11时,曾某接到“上线”电话得知该银行账户已存入诈骗所得的赃款,即持该银行卡在电白区某金融机构提现赃款3000元。同月109时许,被害人小秦在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接到电话,被人冒充同学借钱,小秦被骗将8000元汇入对方指定的帐号为6217002870032159XXX、户名为陈某的银行卡帐户中。当日930分,曾某接到“上线”电话得知该银行卡账户已存入诈骗所得的赃款,指示黄某持该银行卡在茂南区新福二路某银行柜员机提现赃款8000元。

法院认为,曾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民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曾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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